发布时间:2024-04-25 21:11:26 浏览: 次
jbo竞博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早教机构“退费难”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聂某的诉求,要求早教中心退还剩余课程费4320元。
聂某在某早教中心为家里的小孩购买一份72节一对一早教课程,聂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早教中心支付课程费用共17280元,聂某在购买课程后将小孩送至该早教中心进行早教。2022年10月19日,聂某在微信群内收到信息称“园所因装修升级,为期约4-5个月,期间园所课程将暂停”,后聂某于2023年5月欲将继续送至该早教中心上课,早教中心告知课程已过期无法处理亦无法退款。
聂某认为,早教中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早教中心退还剩余未上的18节课程费用共计4320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聂某在早教中心处购买早教课程并支付了相应课程费用,由早教中心提供继续性的早教课程服务,聂某也已实际接受了早教中心提供的课程服务共54节课程,因此双方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的服务合同属于预付费用的不定期持续性合同,聂某作为购买一方对此类合同享有的权益不是一次性直接获得,早教中心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时间内的持续,聂某享有对该服务的期待权,因此该协议强调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依靠早教中心持续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早教中心的商业信誉和行业自律。
该不定期持续性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聂某因疫情、早教中心装修及教学地点变更等原因未能使用剩余课程并主张早教中心退还剩余18节未使用课程费用4320(240×18=4320)元。
法院认为,双方就聂某购买的17280元课程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对权利义务及使用期限、退款条件等均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存在费用不得退回的情形jbo竞博,现聂某主张早教中心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共432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早教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聂某主张的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早教中心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聂某未使用的课程费4320元。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jbo竞博。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bo竞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该案中,原告聂某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购买的早教课程,向法院提出退款要求。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聂某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如果遇到类似纠纷,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早教机构进行协商,寻求友好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此过程中,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证据非常重要,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支持。